相对人:北京市峰志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瓦窑砂石厂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峰 男 1970年2月20日出生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大灰厂196旅门岗北侧,由北往南第8个院内建设的砖混结构房屋2处,建筑面积363.6平方米,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责令你单位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上报丰台区人民政府,由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京丰城管限字[2018]220008号),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他人持授权委托书到本行政机关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拆除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机关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关东里109号
联系人:孙妍 刘智超 联系电话:8388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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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